烏茲別克斯坦醫療器械注冊獨聯體國家認證
烏茲別克斯坦醫療器械注冊,很多醫療器械廠家對于出口烏茲的醫療器械注冊流程不是很了解,下面榮儀達認證給大家介紹。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關于批準藥品、醫療產品和醫療器械國家注冊程序和核發注冊證辦法的決議。
烏茲別克斯坦醫療器械注冊基本定義:
1.醫藥產品
2.藥用物質(物質)
3.具有特定劑型的物質或物質混合物,具有臨床前研究中確定的藥理活性和安全性是臨床研究的對象;
4.藥用草本原料-用于生產和制造藥物的含有生物活性物質的植物或其部分;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衛生部制藥工業發展局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設備專業技術與標準化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機構。醫藥工業發展局,負責確保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設備的國家注冊、質量控制、標準化和認證。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國家注冊適用于:
1.藥物;
2.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注冊的新藥物組合;
3.泛型以前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注冊但以其他藥用形式、劑量或其他制造商生產的藥物;
4.醫療設備;
5.醫療器材;
6.根據藥房處方配制生產的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在國外購買或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生產的非商業用途藥品無需登記注冊。
7.不準以同一商品名注冊不同原料的藥品,以及以不同商品名注冊同一藥材成分相同的同一生產企業的藥品。
8.根據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器械的注冊結果,頒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9.證書是確認國家注冊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衛生部許可在醫療實踐中使用醫藥產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設備的事實的文件。
10.外國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的登記、發證,依照本條例執行。
11.國家中心負責披露注冊文件中包含的機密信息。
經申請人向國家中心提出申請,《登記證》的有效期可以延長。登記證有效期的續展申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國家中心提出。注冊證書有效期的更新按照注冊證書的簽發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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